StreetVoice - 關魚的詩‧歌‧影‧畫 - 【反抗詩】政府不如一根煙 ▃▃▃︴

關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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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魚的詩‧歌‧影‧畫

關於一隻在大千海洋自由自在游泳的魚,如詩般的曲風,如歌般的韻律,如影像的節奏,如繪畫的停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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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反抗詩】政府不如一根煙 ▃▃▃︴

樂生自救會的007湯伯伯/攝影/關魚/2008)

 

【反抗詩】政府不如一根煙 ▃▃▃︴

 

 
如果違法就是不對的
所有違法官員和民代和警察都該抓起來槍斃
那些沒被發現沒被抓到的就該下地獄

 

如果傷害別人健康就是不對的
所有製造香菸雪茄的工廠公司應該強制關閉
所有傷害人民健康的污染工業應該全部停擺
所有傷害勞工健康的黑心企業應該全面嚴懲
那些沒被發現沒被抓到的就該被炸掉

 

如果傷害自己健康就是不對的
所有疑似含有致癌物質的食品應該全面禁賣
所有麥當勞肯德基碳烤燒烤店應該全面歇業
所有電腦網路線上遊戲入夜後應該全面斷絕
別忘了騎開車有撞死自己他人的高風險也該全面禁駛
對了我還沒說到飛機會發生空難而坐船會發生海難呢

 

如果違法的官員和民代和警察都沒有被槍斃下地獄
如果所有製造香菸雪茄的工廠公司並沒有強制關閉
如果所有傷害人民健康的污染工業並沒有全部停擺
如果所有傷害勞工健康的黑心企業並沒有全面嚴懲
如果所有疑似含有致癌物質的食品並沒有全面禁賣
如果所有麥當勞肯德基碳烤燒烤店並沒有全面歇業
如果所有電腦網路線上遊戲入夜後並沒有全面斷絕
如果所有公車捷運汽機車船舶飛機並沒有全面禁駛

 

那「不妨礙別人的合理抽菸」,究竟為什麼不可以?

 

 

關魚,寫於2009/1/11侵害基本人權的「新菸害防制法」上路日


 

批ㄟ司萬

 

其實我童年疑似曾被二手菸嗆傷過,從此氣管對香菸味忍受度特別低,在室外我會想辦法躲到上風處,但對室內菸我無法選擇不呼吸。每次跟老菸槍朋友聚會一晚,回家氣管總是痛一整天,兩年前曾有幸跟吳念真及無米樂兩導演在ogisan家用餐聚會,四小時聊天收穫良多,然而在三位老菸槍的夾擊下,我回家後咳嗽了整整一個月才回復(但即使如此,與三導演的聚會仍是我生命中無可取代的重要快樂回憶,是我心甘情願付出的代價)。

 

在童年疑似嗆傷事件之後我就有人體偵菸器之稱,很遠很遠我就可以聞到菸味,每次室內或遠處有人點菸,我都是除了點菸者之外,第一個聞到後發現的人。青少年時期還會直接跟餐廳和電影院裡的抽菸人士嗆聲,還曾發生在阿里山看日出享受新鮮空氣時,大聲斥責旁邊抽煙破壞空氣品質的某男士,生平最好的朋友勸我別這麼做,因而吵架發生兩人之間第一次也是至今唯一一次的冷戰半小時紀錄。

 

長大後因為認識越來越多有菸癮的朋友,對於吸菸者的心境慢慢能夠諒解,但我還是無法控制自己氣管對菸味的超低忍受度。因此每次跟菸槍朋友相聚,高達九成會約在戶外開放空間,室內的話就得約聚完能馬上回家洗澡的時段。而這些朋友幾乎每個人都很尊重我的「不抽二手菸」權利,在戶外會盡量隨風調整自己的位置,避免煙味往我所在的方向飄過來,在室內也會盡量開窗戶乃至開門,減少我聞到菸味的濃度。甚至明明就是在他自己的私人處所,例如第一次去念真ogisan家,他還是為了尊重我而跑去陽台抽菸再回來聊天,讓我事後覺得非常不好意思。

 

早年的我,是絕對無法想像自己對菸害防治法的態度,會演變到現在這種矛盾的地步。我的菸槍朋友們,有幾位因菸罹癌痛苦不堪的,有每天抽兩包甚至三包但健康檢查數據一直不錯的,有曾說打死不戒菸但小孩出生後就成功戒菸的,有戒菸一百次也還是繼續抽的,有不抽菸就無法創作或至少創作力大減的「文藝青年中年老年」,也有把飯後下班後上班時抽根菸,當成是每天生活唯一娛樂、唯一抒解壓力管道的社會底層人士。

 

從為朋友健康著想的角度,我確實不鼓勵任何人吸菸,甚至私下某種程度期待「部分朋友」能夠早日戒煙(除了確定罹癌的人之外,我幾乎從來沒把這個期待說出口),但身為常被父母碎念「早睡早起比較健康」卻無法做到的天生夜貓子,身為嘴饞時會吃「容易致癌」的碳烤燒烤、「容易造成心血管疾病」的炸雞鹽酥雞的貪吃鬼,個人以為,我並沒有權力要求「每個人必須遵守百分之百的健康安全生活模式」,政府也不該擁有「違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」的公權力,去粗暴執行一個「明顯侵害吸煙者基本人權」的法令。

 

正如交通意外每年殺死致傷的人口不會比抽菸實際殺死致病的人少,但政府依然無權以「保護生命維護健康」之名,要求大家「戒開車、戒騎車」,或者強制規定車速必須減到「確定不會撞死人的時速10或X公里以下」,政府只能制訂合理的規範,去盡力維持交通秩序。就連為了減少交通傷亡而頒佈的「強制戴安全帽法規」,都還存在實際執法的例外,於是在「需要戴斗笠無法同時戴安全帽」、發生交通意外比率也很低的農田鄉村,警察和鄉民們達成「斗笠也可算安全帽」的默契。

 

醫學研究顯示,抽菸(含一手、二手、三手)確實會為健康帶來高風險,然而「公權侵害基本人權」對民主國家而言,更是一種「明顯而立即的危險

(clear and present danger,源於美國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原則,這裡只是借來作為高風險的相對形容)」,後者的影響層面會遠超過前者的影響,這就是為什麼對菸味很容易頭痛喉嚨痛的我,寧可熬夜也要在今早寫出這篇「聲援吸菸者基本人權」詩文的最大理由。如果吸菸的危害真像「吸食毒品」那麼大,政府應該把「香菸等同於毒品」管制,從源頭著手,全面禁止製造、販賣香菸。然而香菸畢竟不等同於毒品,既然政府還繼續允許香菸的製造、進口和陳售販賣,也該保障抽菸者有「合情合理合法」的抽菸空間。

 

他們爭取的,並不是在公共場所會妨礙他人的抽菸權利,而是在「公共場所的專門密閉不外漏空間(也就是獨立吸煙室,所以我不贊成機場火車站等處拆掉原本合法的吸煙室)」,乃至於在「私人空間(例如教授個人研究室,然而我贊成學生或訪客進入時有權要求教授暫時不抽菸)」合法抽菸的基本權利。至於健康捐的問題,既然衛生署聲稱抽菸帶來的危害給健保帶來很大負擔,那政府就應該調高香菸的進口關稅、製造和營業稅等,管制規定每年生產總量或販賣總量,降低這些「害人不淺的煙商」從人民身上榨取的龐大利益,以符合大法官解釋人權問題提到的「實現社會正義的財產權調整」原則,限制可能造成公害的資本形成。(有關呼吸公害,另請參照小掰同學寫的 the right to breathe

 

以下摘錄我在古狗引擎找「明顯而立即的危險」參考資料時,尋到大法官會議「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」的幾個段落,為本篇作最後註腳:

 

在人權保障體系內,依人權相互調整的原理所架構的各種範圍,並不是對人權的限制,而是充實人權保障的基礎,否則所有人權保障,將因毫無調整而陷入相互衝突,並使保障空洞化。因此,若要使用「法律」來調整部份人權的行使範圍與方式,必須以人權體系的整體調和作為思考的原點,衡量人權保障可否因此而更加充實,並更具有意義,絕不可因此即認為「人權是可以用法律限制」。

 

如前所述,任何人都無法脫離社會生活,因此,任何人的人權當然不可能完全地自由放任,但是如何調整人權保障的界限?此外,當人權保障彼此有所衝突時,應如何謀求解決?以下我們可基於人權體系內不同層次之權利,簡單說明人權調整的基準:

 

一、不必調整的人權:指人權行使無侵害他人人權之虞者,即應受絕對完整之保障,而無討論調整的餘地。例如精神自由中,有關思想、良心、信仰、學問等內部精神自由,即為最典型的例子。

 

二、尊重他人的調整:此即指對等的人際關係所必要的調整。因為立憲主義憲法的成立前提,就是認為任何個人都是平等的、有尊嚴的、自由的,因此個人在行使自身權利時,也必須對等地尊重他人的權利行使。換言之,人權保障必然應排除:(一)、否定他人生存﹝包括生命、健康等﹞、(二)、否定他人人性尊嚴、(三)、否定他人自由意志、(四)、否定他人同類權利﹝只准自己擁有、不許他人行使﹞等的各種言行權利。

 

倘若人權保障包括前述不尊重他人人權的言論與行為,那麼霍布士所說的「萬人對萬人的戰爭」社會將再度來臨,致使所有人權皆難以存在。因此,只要是表現於外的任何人權,必然都會有一個最小限度的內在性限制。

 

三、實現社會正義的財產權調整:此乃指經濟自由而言,為保障弱勢也享有財產支配的實質自由權利,必須規制經濟強勢者的財產自由,或是藉累進稅率,對於超奢侈生活者的財產累積課徵高所得稅,以落實福利國家的基本理念。此外,為確保生存環境的安寧與衛生,亦得限制可能造成公害的資本形成。

 

(中略)

 

對於表現自由的限制,法律的規定與標準必須明確(definiteness),此即明確性之法理;

 
事實上,在司法機關審判具體個案時,除需依上述三項原則據以審理外,美國的司法機關更依據上三項原則引伸出具體的標準與法理,例如:

 
比較衡量原則( balancing test ),也就是就具體的個案比較社會各種的利益, 並考量表現自由保障所帶來的價值以及限制表現自由所帶來的價值,以決定限制的幅度與方法是否恰當;

 

「明顯而且立即之危險」(clear and present danger)原則。

 

「可選擇之較小限制之手段」(less restrictive alternative)原則:亦即對各種可能的限制手段,比較衡量其必要性、有效性或對社會影響程度,而以限制度最小之手段為基準,衡量限制手段在具體個案中的合憲性。

 

「表現與行動分離」(expression-action distinction)原則:亦即表現僅止於表現時,其自由原則上就應被保障,即使該表現看起來有被取締的必要,也不能壓制其表現,只有當表現轉變成妨礙他人權利的行動時,才能加以限制。

 

批ㄟ司兔

香「菸」和香「煙」到底哪個對,教育部網路國語辭典說兩個通用。剛剛把內文一律修改成「菸」,標題保留「煙」,以凸顯政府頒佈的現行新菸害防制法,對人民和菸商採取了雙重標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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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閱讀:

 

打造無菸台灣 違規抽菸 今起重罰

 

醫院禁菸 自製假菸服務病友

 

癮君子的人權在哪裡?

 

有感│菸害防治新法.究竟保障誰的人權!?  

 

當國家消滅吸煙者

 

幹!1月11號要到了啦!

 

宣導禁煙,真是一門『好生意』! (1.11中午新增) 

 

手拿著一支昨暝點的煙(1.11中午新增) 

 

最後的吸煙者

 

解菸
關魚│2009/01/11 05:06│回應(2)│ 引用(1)│ 詩詞(55)top^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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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│請支持《解菸》與《反禁煙自救聯盟》串連活動! |作者:回。到。原。點|2009-01-11 08:14
     去年十一月下旬時我曾經寫了一篇有感│菸害防治新法.究竟保障誰的人權!?【重要更新】的文章,當時就有幾個朋友回應與我討論這個議題,也收到轉載的要求,我也欣然許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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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嘉
From IP:59.117.xxx.xxx
發表時間:2009-02-07 13:56:58
 
板主於 2009-02-07 23:17:09 回覆:
你有甚麼感言要說嗎?

StreetVoice 編輯推薦通知
From IP:61.219.xxx.xxx
發表時間:2009-01-15 16:36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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板主於 2009-02-04 06:00:32 回覆:
謝謝,這篇點閱率已經超過一千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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